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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发布者: cdmaocu1 | 发布时间: 2020-10-26 08:39 | 查看数: 145| 评论数: 0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规定了股份自 由转让等增 值 税政策。

《通知》规定,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转让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增 值 税;转让方再转让上述股票,按原买入价,按“金融商品转让”计算增 值 税。

从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 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含1年)至5年期(不含5年)的小 额贷 款所获得的利息收入,可按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1年期或5年期以上(含5年)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 款利息收入免征 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

在《营业税改征 增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实施办法》第 一 条第37款中,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相关有形动产和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 值 税试点过渡政策的实施办法》第 一 条第37款规定的土地使用者返还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转载:http://www.cetyp.net/2020/jt_1012/82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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