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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3、124届广交会展品集货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者: FU168 | 发布时间: 2018-3-7 18:06 | 查看数: 1399| 评论数: 0

各集货物流公司:

为进一步细化广交会展品集货管理标准,健全考评体系,推动展品集货管理工作持续改进。现将第123、124届广交会展品集货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展品集货管理制度。新修订的《广交会展品集货管理办法》规定(见附件1),从第123届广交会开始,将对物流公司集货申请资格进行调整,即由原来的每届每期展品集货总量达到100立方米以上(含100立方米),调整为每届展品集货总量达到200立方米及以上;对物流公司由原来每届每展期服务集货企业达到100家或以上(含100家),修改为每届服务参展企业达到100家及以上。

二、改进考评体系,严格管理要求。新修订的《广交会展品集货物流公司考评办法》《广交会展品集货物流公司违规处理规定》规定(见附件2、3),一要强化过程监管,将重点核实物流公司自报的货量及从事广交会集货运输业务的正当性。二要强化经济处罚手段,将对现场集货管理违规情形增设违约金扣罚条款,严格执行末位淘汰,即从原来每两届淘汰最末两名C级单位,调整为淘汰每届得分最末一名。

三、申请受理时间。请参加第123、124届广交会展品集货的物流企业于2018年 3月1日前,将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件)以书面形式EMS邮寄或送达我中心。

地址:广州市阅江中路382号广交会展馆A区A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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