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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法的新动向保护国际展会知识产权

发布者: 清风弄柳月如钩 | 发布时间: 2015-8-26 10:58 | 查看数: 711| 评论数: 0

 由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起制定的《反假冒贸易协议》(简称ACTA)却值得发展中国家及其参展商重视。根据该协议发布的最终文本第23条第1款之规定:“各缔约方应至少对具备商业规模的恶意假冒商标或者盗版等案件适用刑事程序与处罚。所谓商业规模,则至少包括那些与经济或者经济利益直接或者间接相关的商业活动。”显然,该条款并未强调商业活动的数量或者程度,仅是明确缔约国可根据活动的性质作出认定。因此,如若缔约国按照ACTA的标准修改国内立法,执法机关在追究侵权商业行为刑事责任时可能会不再考虑其数量或者程度,这使得参展商被刑事追诉的概率大大增加。

事实上,与TRIPS协议相比,ACTA扩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水平远非如此。从ACTA的上述条款亦可得知,恶意的商标侵权或者盗版(侵犯版权以及邻接权)行为皆可受到刑事追诉。同时,文本对商业规模的注释则进一步指出:“成员方应当将恶意的进口或者出口达到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商品或者盗版商品看作非法行为,使其受到刑事处罚,对那些为进出口上述商品而达到商业规模的批发、销售或者许诺销售行为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显然,ACTA不但明确将盗版行为特别是侵犯邻接权的商业行为列为刑事追诉对象,更是将为进出口而实施的批发、销售、许诺销售行为也列举在内,该种细化的规则缩小了成员国的选择权,扩大了参展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同时,ACTA规定的些成员国义务也并未在TRIPS协议中有所涉及,明显超出了TRIPS协议的要求。比如ACTA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符合商业规模的进口或者在国内使用侵权的标签或者包装的行为,应受到刑事追诉。第23条第3款规定,未经授权,通过电影展示设施向公众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应受到刑事追诉。而从国际展会的情况分析,参展商被他人指控侵权有时恰恰在于其展品的包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为介绍、推销产品,未经授权使用了他人的电影作品等,按照ACTA的规定,这些行为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得参展商参展的风险急剧增加。

来源:http://www.demage.com/news/20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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