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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外加工贸易内销业务获更多政策鼓励

发布者: cdmaocu1 | 发布时间: 2020-11-18 08:21 | 查看数: 157| 评论数: 0

今年国家政策支持外贸企业扩大内销。截至目前,海 关 总 署今年已出 台两个公告支持加工贸易内销,分别是海 关 总 署公告2020年第55号(关于暂免征收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缓税利息的公告)、海 关 总 署公告2020年第78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内销申报纳税办理时限的公告)。两个公告分别在免征利息、放宽办理时限等方面为加工贸易扩大内销创造便利条件。回应这一年度热点,日前,大连海关下属金普海关加工贸易一科工作人员遇敏就“区外加工贸易内销业务”进行讲解。

“这一讲座主要是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外贸企业内销提供参考。”遇敏介绍说,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按监管方式分类,分为料件内销、边角内销、加工设备内销和销毁处置,而料件内销分为来料料件内销、进料料件内销。在来料加工情况下,料件由境外企业提供,不需要付汇,只收取加工费,由境外企业销售;在进料加工情况下,经营企业付汇并将加工后的产品外销出口。

遇敏分析说,加工贸易货物包括料件、制成品、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在加工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是剩余料件,无法复出口的完成品或半成品是残次品;加工过程产生,无法再用于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是边角料。

就内销业务政策来说,主要包括一般规定和今年的两个新公告。遇敏介绍说,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剩余料件或者内销用剩余料件生产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含3%)、且总值在人 民币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由主管海关对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后予以核销。(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 民币1万元以上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内销审批规定审批,海关凭商务主管部门批件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属于进口许可证 件管理的,企业还须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 件。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免税核销;虽失去原使用价值,但可以再利用的,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遇敏说,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计征税款和税款缓税利息,提交许可证 件。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完全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再利用的,免税核销,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处置。

关于加工设备内销,遇敏介绍说,海关规定,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未满监管期限且无法将设备退运出境的,需办理内销设备内销手续;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证 件和入境检验检疫手续,涉及进口许可证 件管理的,需提交相关许可证 件;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 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 格。

至于区外加工贸易内销业务流程,遇敏介绍说,“这主要包括备案审核、保税核注清单录入、保税核注清单申报和内销报 关单申报等。”

转载:http://www.chinatradenews.com.cn/content/202011/17/c1213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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